(2013)马刑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林祖飞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祖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12号罪犯林祖飞,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2002年3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蜀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祖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祖飞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林祖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祖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3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祖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