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与浙江佛龙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凤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浙江佛龙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凤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虞靖宇。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被告:浙江佛龙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莲。被告:金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诉被告浙江佛龙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凤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劲宇装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