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8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慧萍与诸城市瑞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萍,诸城市瑞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王增梅,冶兆斌,李波,董金霞,杨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840-1号原告王慧萍。被告诸城市瑞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被告王增梅。被告冶兆斌。被告李波。被告董金霞。被告杨岭。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萍与被告诸城市瑞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王增梅、冶兆斌、李波、董金霞、杨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管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