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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俞明亮与吕永鸿、永康市依尔山工具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亮,吕永鸿,永康市依尔山工具厂,永康市永洲工具厂,金华康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90-1号原告:俞明亮。委托代理人:潘观春。委托代理人:潘爱峰。被告:吕永鸿。被告:永康市依尔山工具厂。负责人:吕永鸿。被告:永康市永洲工具厂。负责人:吕永周。被告:金华康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明亮与被告吕永鸿、永康市依尔山工具厂、永康市永洲工具厂、金华康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明亮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40元,由原告俞明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