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建恩与王坚江、林雪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恩,王坚江,林雪丽,茅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19-3号原告张建恩。委托代理人王科威。被告王坚江。被告林雪丽。被告茅国仙。委托代理人陈仲华、姚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恩诉被告王坚江、林雪丽、茅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茅国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茅国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恩撤回对茅国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