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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农大北四路。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委托代理人林嘉,北京市金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5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正在履行过程中,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31号裁决书本次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