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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肖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凤娇。委托代理人:候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1X。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