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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星启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洛阳星启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041-2号原告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玖贤,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星启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星启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新民破字第4-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仝红召对洛阳星启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显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