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红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47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红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昌,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基安,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谷红桥,男,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红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桥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