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杨某,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打工。被告荣某,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