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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军与被告孙文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孙文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罗军。被告孙文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与被告孙文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