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雷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雷计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王艳丽,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计和,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雷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86元,减半收取为739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金桥审 判 员 黄永强人民陪审员 余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