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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雷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雷计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王艳丽,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计和,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雷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86元,减半收取为739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金桥审 判 员  黄永强人民陪审员  余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