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建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纪天力,吕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建明镇鸡鸣二村。被执行人纪天力,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三屯营镇纪庄子村。被执行人吕翠珍,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胜利西辛南区**号5门***室。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纪天力、吕翠珍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5343.16元,诉讼费965元,执行费11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钱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