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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斌、龙华、郭久云、陈蕾、胥素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斌,龙华,郭久云,陈蕾,胥素玲,吴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赤峰市松山区长。被执行人王俊斌,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龙华,女,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郭久云,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陈蕾,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胥素玲,女,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庆,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王俊斌、龙华、郭久云、陈蕾、胥素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松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久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