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小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340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魏巍。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巍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卜文红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任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