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廖小归与莫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归,莫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廖小归。委托代理人:陈律。被告:莫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归诉被告莫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归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云英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归撤回对被告莫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81元,减半收取3140.5元,由原告廖小归承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