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终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涛、张金良、许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运输枪支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张金良,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刑终字第0025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乳名二勇,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同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良,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0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抓获,同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枪支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4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陈涛、张金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一案,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陈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金良有期徒刑三年,许某有期徒刑二年。陈涛、张金良、许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红、李锋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涛、张金良、许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陈涛、张金良、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涛、张金良、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张金良、许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沼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