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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倪远禄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秀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冉某某,行驶至201省道366km+530m处时,撞到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温某某,造成被害人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倪某某弃车逃逸。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冉某某、邹某某、尧某某、陈某某、温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倪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冉某的证言、辩论笔录及照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病理鉴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的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信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倪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减轻处罚;能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昭霞代理审判员  周志雄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淑晔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三、《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