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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闵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李某某,女。原告闵某某,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贺争光,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