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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陈常海申请执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海,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64-1号申请人陈常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本院接受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陈常海申请执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及申请内容:周勇应赔偿陈常海各项损失共计121299.48元。因被执行人周勇在本案执行中未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逃避执行。故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七、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勇所有的位于商南县粮油车队家属楼北楼第四层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此房屋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