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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李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责人孙振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占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般若院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856.63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