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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2013望刑初字第253号魏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星,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晚,吸毒人员顾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魏星支付2200元购买毒品,被告人魏星称其手中没货,并约定次日去长沙市区帮顾某某带货。2013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魏星在长沙市解放西路本色酒吧一个叫“佬别”(情况不详,在逃)的人手中以麻古40元一粒,冰毒150元一小包的价格,购买了毒品麻古150粒,冰毒10小包,总价格7500元。2013年8月17日晚22时许,魏星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华天大酒店10楼81017房间以麻古40元一粒,冰毒200元一小包的价格将40粒麻古、3小包冰毒卖给顾某某,魏星从中获利150元。2013年8月18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华天大酒店10楼81017房间将被告人魏星抓获归案。同时在该房间内搜查并扣押疑似麻古颗粒100粒,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包,吸毒工具锡箔纸、麻古瓶等物。经物证鉴定,扣押的疑似麻古颗粒净重9.303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9.1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魏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晚,吸毒人员顾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魏星支付2200元购买毒品,被告人魏星称其手中没货,并约定次日去长沙市区帮顾某某带货。2013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魏星在长沙市解放西路本色酒吧一个叫“佬别”(情况不详,在逃)的人手中以麻古40元一粒,冰毒150元一小包的价格,购买了毒品麻古150粒,冰毒10小包,总价格7500元。2013年8月17日晚22时许,魏星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华天大酒店10楼81017房间以麻古40元一粒,冰毒200元一小包的价格将40粒麻古、3小包冰毒卖给顾某某,魏星从中获利150元。2013年8月18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华天大酒店10楼81017房间将被告人魏星抓获归案。同时在该房间内搜查并扣押疑似麻古颗粒100粒,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包,吸毒工具锡箔纸、麻古瓶等物。经物证鉴定,扣押的疑似麻古颗粒净重9.303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9.1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魏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鉴定书、尿样检验报告;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复印件;3、证人顾某某、陶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星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星曾因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奇人民陪审员  周罗生人民陪审员  何家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