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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责人游书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海洪、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枝。委托代理人刘正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