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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晁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建荣,男,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被告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宁承担50元。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赵永义审判员 冉同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