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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3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郭义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义永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3083号罪犯郭义永,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彝良县茶树湾组**,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盘刑二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义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义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义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义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义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