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贵。委托代理人:卢新东。委托代理人:吕亮。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三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49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69元,由原告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