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徐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徐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负责人江汉渭,行长。被执行人徐幸福,男,汉族,岳阳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岳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XXXXX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岳法执字第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兴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