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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东商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邵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邵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东商保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加根。被申请人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负责人邵云根。被申请人邵云根。申请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邵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邵云根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如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百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