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龙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树新,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龙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树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贺树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贺树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崔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