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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被告石家庄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男,19某年7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某号6栋某单元某号。被告石家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东营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黄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家庄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5元。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