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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怀君与刘晓营、张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君,刘晓营,张国红,陈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王怀君。被告刘晓营,昌乐县人事局职工。被告张国红,系刘晓营之妻。被告陈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君诉被告刘晓营、张国红、陈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39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