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怀君与刘晓营、张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君,刘晓营,张国红,陈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王怀君。被告刘晓营,昌乐县人事局职工。被告张国红,系刘晓营之妻。被告陈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君诉被告刘晓营、张国红、陈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39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