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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晓华,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皇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