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