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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明星与沙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星,沙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陈明星,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沙德福,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星诉被告沙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德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明星申请撤回对被告沙德福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星撤回对被告沙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明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