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明星与沙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星,沙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陈明星,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沙德福,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星诉被告沙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德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明星申请撤回对被告沙德福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星撤回对被告沙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明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