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马进弟等55人与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民委员会、张志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进弟等,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民委员会,张志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进弟等55人。诉讼代表人:马进弟。诉讼代表人:魏老伍。55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吏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鲁建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龙。再审申请人马进弟等55人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塔村委会)、张志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进弟等55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为马进弟等人不是案涉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确认协议无效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2.原审认为马进弟等人的起诉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马进弟等人的起诉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马进弟等5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马进弟等人起诉主张无效的合同是水塔村委会与张志龙之间所签订的《承包安置协议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马进弟等人并不具有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其次,马进弟等人认为水塔村委会未经马进弟等人的同意与张志龙签订《承包安置协议书》及《承包安置补充协议书》,擅自处分了马进弟等人应取得的返还安置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水塔村委会的陈述,返还安置地的政策系在1999年9月2日之后实施,而马进弟等人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承包地被征用的具体时间,因而不能证明其可享受相应的返还安置地政策。再次,本案实质上是马进弟等人因土地处置问题与水塔村委会产生纠纷,而张志龙与水塔村委会签订《承包安置协议书》及《承包安置补充协议书》是在水塔村委会对土地处置问题作出决定后,将相关土地上的建设权利通过协议的方式发包给张志龙施工,因而该协议并不直接涉及马进弟等人与水塔村委会间的土地处置纠纷。该纠纷属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所产生,因而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原审驳回马进弟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马进弟等5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进弟等55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附再审申请人马进弟等人名单及详细信息如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进弟,男,汉族,1962年7月3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老伍,男,汉族,195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22幢36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作伟,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允瑞,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田法,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后洋巷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洪财,男,汉族,1942年8月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川,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多者,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品成,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隧洞东路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少华,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崇昌,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永海,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素云,女,汉族,1947年1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爱珠,女,汉族,1949年11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隧洞西路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纪高,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洪寅,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纪仁,男,汉族,1942年2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启兵,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兴发,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群,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锡丹,男,汉族,1941年7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长乐新街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珠,女,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马路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金柱,男,汉族,1946年3月28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美莲,女,汉族,1934年7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虞品忠,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白莲巷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玉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雅路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作祥,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纪发,男,汉族,1950年5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继海,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作锜,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洪元,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阿竹,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白莲巷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兰英,女,汉族,1941年7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阿花,女,汉族,1954年7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雅路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爱月,女,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金生,男,汉族,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洪伦,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阿棉,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允光,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庆树,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长乐新街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金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钦弟,男,汉族,1947年11月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2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小英,女,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雅路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如芬,女,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大宗,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万平,男,汉族,1950年6月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微微,女,汉族,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永才,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水雅路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淑斌,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校场路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阿兰,女,汉族,1942年3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校场路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才,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法,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胜东,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隧洞西路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春弟,男,汉族,193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崇相,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39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