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与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冰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听栋,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建国,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报图书发行)与被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学生学习报)合同纠纷一案,中学生学习报于2011年12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报图书发行支付中学生学习报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的剩余代理费13265752.4元,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诉讼费用由中报图书发行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中报图书发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11月18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报图书发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李冰,中学生学习报的委托代理人张灵全、丁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59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 吴延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