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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商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华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高邮市华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初字第0870号原告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先,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邮市华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华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于203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1元减半后收取5665.50元,由原告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