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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崆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兰会平、秦云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会平,秦云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崆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会平,又名兰小勇,男,回族,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08年5月2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7日因赌博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2年4月1日因盗窃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秦云喜,绰号“大个子”,男,回族,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健,书记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伙同“秦某某”(真名毕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身份未核实)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本区柳湖路“浩海汽车音像店”,由兰会平等人吸引店员注意力,秦云喜负责实施盗窃行为,盗得“索来特”牌本田CRV导航仪1台,计价值168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2、2013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戴尔专卖店”,盗得“戴尔INS15R-5520型”笔记本电脑、“戴尔INS14-3420型”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共计价值84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3、2013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本区平凉易佳有限责任公司戴尔电脑店,由兰会平吸引店员注意力,秦云喜负责实施盗窃行为,盗得“戴尔INS15R-552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计价值589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4、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本区柳湖路“领域汽车装潢美容店”,盗得“优比特GPS雷达导航一体机”1台,计价值88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5、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兰会平窜至陕西省彬县,由秦云喜负责挡人,兰会平实施盗窃,盗得WISHWAY红色翻盖手机1部,计价值8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6、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兰会平窜至西安市,盗得GIORGIOARMANI棕色背包1个,计价值18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7、2013年5月6日,被告人秦云喜驾驶兰会平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兰会平窜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由秦云喜负责挡人,兰会平实施盗窃,盗得CHERR白色直板手机1部,计价值8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8、2013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秦云喜窜至本区“鼎鑫科技手机店”,盗得三星牌I9300型手机1部,计价值328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综上,被告人兰会平与秦云喜共同盗窃作案7起,共计价值17190元;被告人秦云喜另单独盗窃作案1起,计价值3280元,共计价值20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WISHWAY红色翻盖手机1部、CHERR白色直板手机1部、GIORGIOARMANI棕色背包1个,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泾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甲、罗某、王某乙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泾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表,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物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扶风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的西安市劳教少管信息表,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马某、安某某、禹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罗某、王某乙、姬某、赵某某陈述,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在侦、审中的供述,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兰会平曾有盗窃、赌博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部分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兰会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处罚;秦云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侦、审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均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兰会平、秦云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量刑事实,可予以采纳。被告人秦云喜辩解,其与兰会平在外地盗窃时仅是开车,未在兰会平实施盗窃时为其挡人。经查,被告人秦云喜的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案人兰会平的供述不一致,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随案移交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虽系被告人兰会平所有,但二被告人用于盗窃作案,应予以没收;WISHWAY红色翻盖手机1部、CHERR白色直板手机1部、GIORGIOARMANI棕色背包1个,系无主财产,应予以追缴;诺基亚白色直板手机1部系被告人兰会平与其他同伙盗得,红色女式钱夹1个系被告人秦云喜单独盗得,与本案指控无关联,但均系无主财产,亦应予以追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被告人秦云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二、随案移交的甘L350**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予以没收;WISHWAY红色翻盖手机1部、CHERR白色直板手机1部、GIORGIOARMANI棕色背包1个、诺基亚白色直板手机1部、红色女式钱夹1个,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忠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樊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