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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辖终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苗培东与许元军、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苗培东,许元军,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培东,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元军,50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冯立,该校负责人。上诉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培东、许元军、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辖初字第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苗培东无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不能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而应根据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苗培东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7月,原告苗培东在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施工,被告共欠原告苗培东人工工资89000元。后经催要给付5万元,下欠39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苗培东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被告许元军于2009年7月10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以证明因其在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食堂工程施工,被告尚欠其工人工资未付。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系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位于沛县能源开发区孔庄南沛屯中心大道东侧的沛县双成外国语学校,该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且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