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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熊登顺与唐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登顺,唐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熊登顺。委托代理人XX,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登顺与被告唐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登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登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