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熊登顺与唐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登顺,唐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熊登顺。委托代理人XX,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登顺与被告唐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登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登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