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开户,无车辆及其他财产线索,且已搬迁地址不详。该案执行标的钢管、扣件、接头等未返还,租金及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