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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二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海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二初字第032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涛,男,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自动投案,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3)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乾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海涛伙同莫真(已判刑)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路某号门口,采用剪锁、搭线等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国威”牌GW125型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840元。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海涛伙同孙成远(已判刑)、莫真、李全喜(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南星苑某号门口,采用由李全喜和被告人王海涛望风,莫真点火发动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松花江”牌HFJ6370G型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海涛至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松花江”牌HFJ6370G型面包车1辆,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的报案笔录,涉案人员莫真、孙成远、李全喜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海涛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锡价涉(2013)098号、第25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自首经过和情况说明,本院(2013)新刑初字第0198号、第02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海涛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海涛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海涛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