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李自山、齐桂芬、金明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李自山,齐桂芬,金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宏,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自山,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齐桂芬,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金明全,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李自山、齐桂芬、金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榆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伟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