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功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功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与第七大街交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1286611-X。法定代表人张恒泽,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宝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65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元,但被执行人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沂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