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24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佟清华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佟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4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敏,无业。被执行人佟清华。王志敏与佟清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77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黄如河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