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白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本林,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本林、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经常争吵、打架,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父母家人的生活;双方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女陈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万元至孩子大学毕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结合收入,孩子由原告抚养不合适。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9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婚生女陈某甲现系新西兰帕奈尔学校九年级学生,每年学费约15万元,寄宿家庭费用12万至15万元。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5月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陈述其每月收入为2万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5月分居至今,已三年有余,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婚生女陈某甲健康成长,结合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6000元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某甲由原告白某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