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耿佃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佃臣,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耿佃臣,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吕昌海,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3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佃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耿佃臣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