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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熊远勤与重庆英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勤,重庆英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89-1号原告熊远勤,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被告重庆英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97号天骄俊园C1幢15-1,组织机构代码证56562634-2。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莉,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杰,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熊远勤与被告重庆英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远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