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郑成现、莱芜市白翎工贸有限公司与付本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4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芜市白翎工贸有限公司,付本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监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成现,现于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莱芜市白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929010-4。法定代表人:郑成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尧、张燕,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本新。再审申请人郑成现(以下简称申请人)、莱芜市白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本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钢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款所有手续是在被申请人逼迫下签字和盖章的。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翎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借贷关系明确,申请人确认签字的借款协议第三条已载明申请人确认其于签字之时已收到该笔款项共2000000元,且申请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借条均能证实申请人收到了借款。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签字盖章时受到胁迫,提出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郑成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成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丰超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代理审判员 吕心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