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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章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夏广灿,××××年××月××日生育次子夏广烁。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3年9月26日原告因家庭矛盾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长子夏广灿、次子夏广烁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三、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针对第一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2个儿子,夏广烁,夏广灿。夏广烁是2008年农历1月21日出生,夏广灿是2004年农历4月19日出生。双方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摔砸家中物品,并殴打原告。被告凡事喜欢自作主张,喜欢以个人为中心,总是一早上出门,晚上回来,从不给原告交待干什么去了。双方为此也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6月份的时候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向枣强县法院起诉,被告多次托人找原告说和,并保证以后和原告好好的过日子,原告撤诉,但是原告撤诉后没多久,被告照样是早出晚归,喝酒赌博,没有丝毫悔改的意思。双方继续在吵吵闹闹中过日子。2009年7月份,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又决定去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再次为原告写下书面保证书(复印件提交法庭)。但是被告并未按照该保证书承诺的事项履行,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另外被告不关心原告母子,不尽家庭义务,原告因病到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被告不管不问,原告生次子的时候,被告也不来照顾,被告对原告所表现出来的漠不关心,彻底让原告感到与被告共同生活已经没有意义。2013年9月26日,原告离开被告处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未到原告处看望过,故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夏某出具保证书一份。针对第二争执焦点,原告称: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夏广烁,由被告抚养夏广灿,抚养费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孩子2年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按照2013年河北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因为夏广烁是小孩子,对原告的依赖性较强,并且2个孩子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1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提出要求抚养小孩子夏广烁。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针对第三争执焦点,原告称: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已经提交财产清单,按照清单上注明的财产,原告个人的,原告自行带走。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针对第四争执焦点,原告称:原告在被告处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已经提交财产清单,按照清单上注明的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枣强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夏广灿,××××年××月××日生育次子夏广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儿子,双方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发生矛盾,但不致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龙树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淼第2页第1页 百度搜索“”